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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江苏大直律师事务所行政法团队办理的机动车登记行政诉讼案获得成功

发布时间:2022/1/15 9:07:52



  2021年9月16日,江苏大直律师事务所行政法团队收到了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苏0691行初699号行政裁定书。至此,南通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因购进一台凯迪拉克牌轿车无法上牌的困扰,最终以当地车辆行政管理机关同意上牌而圆满解决。

   2021年4月27日,南通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从苏州购买了一辆凯迪拉克牌轿车,在办理转入登记手续时,却被南通的车辆行政管理机关拒绝转入登记,行政机关在《退办单》上释明的理由是“打刻车架号码的部件有打磨痕迹,无法确认车辆唯一性,查验不合格”,致使价值几十万元的车辆无法正常投入使用。在与行政机关多次交涉无果的情况下,该公司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后经慎重筛选,该公司委托江苏大直律师事务所行政法团队代理该案件。

  接受委托后,大直行政法团队抽调了行政法专业与机动车业务领域的律师和专家,利用大数据、行业雷达等现代法律科技工具,对本案争议进行了全面梳理与深入研究,锁定了问题的关键和胜诉的焦点,果断向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诉讼中,行政机关坚持对国标GB801-2019相关条款采取机械性理解,大直行政法团队则坚持认为对国标条款不能施以机械理解。“打刻车架号码的部件有打磨痕迹”指的是故意和人为制造的打磨痕迹,只要不是故意和人为制造的打磨痕迹,就不应影响车架号的识别;而且每辆机动车有三处位置打刻车架号,都可以用于车辆唯一性的识别。苏州市车辆行政管理机关对涉案车辆进行过审核,认为符合机动车迁出条件,允许迁出,允许迁出本身也是一种行政许可,对后续的行政机关具有当然的束约力。行政相对人到南通办理迁入登记,是行政许可的一种延续,如果拒绝办理,显然有违行政许可的期待性利益原则。为此,一审法院启动了司法鉴定程序,鉴定机构的结论是:涉案车辆识别代码号未见存在更改特征。

  大直行政法团队在本案中提出的行政行为应具合法性、合理性、正当性、延续性、期待性等观点,均被一审法院采信。在法院判决之前,行政机关主动与该公司负责人协商,同意为其办理车辆迁入登记,并自愿承担全部的鉴定费与诉讼费,该公司也因此撤回起诉。最终,本案以该公司获胜了结。

  江苏大直律师事务所行政法团队依托成功办理大量行政案件的经验,建立了一套成熟的标准化操作规程,造就了一支专业强大的行政法律师服务团队,在推动法治政府建设的进程中,维护私权的合法利益,为法治中国尽一份微薄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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