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直业绩--江苏大直律师事务所

业绩 | 大直刑事辩护团队成功辩护一起侵占罪

发布时间:2022/7/31 17:42:15


2022年7月29日,被告人张某收到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下达的(2022)陕0724刑初1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陕西某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该案,陕西某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以被告人张某侵占其公司资金为由,向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构成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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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某委托江苏大直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中心姜烨、赵桂玉博士担任辩护人,开庭后大直刑事辩护团队作无罪辨护,并当庭提交了专业的无罪辩护意见书。


陕西某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在证据不足、指控不能得到支持的情况下,选择了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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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直刑事辩护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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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 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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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桂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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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振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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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皓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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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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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镜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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