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7月29日,被告人张某收到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下达的(2022)陕0724刑初1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陕西某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该案,陕西某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以被告人张某侵占其公司资金为由,向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构成侵占罪。
被告人张某委托江苏大直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中心姜烨、赵桂玉博士担任辩护人,开庭后大直刑事辩护团队作无罪辨护,并当庭提交了专业的无罪辩护意见书。
陕西某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在证据不足、指控不能得到支持的情况下,选择了撤诉。
大直刑事辩护团队
姜 烨
赵桂玉
张振荣
虞皓杰
孙剑文
邵镜蓉
虎 长按二维码 关注我们 年 SPRING FESTIVAL
联系我们
电 话:0515-80993966
公众号:jsdzls001
大直律师邮箱:164956879@qq.com
总所地址:
盐城市中远世纪广场C座9楼
分所地址:
无锡市梁溪区科闻大厦12楼
张家港市杨舍镇同心大厦12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