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0月18日,江苏大直律师事务所民商一部团队收到盐城市**区人民法院下达的(2021)苏09**民初51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撤销了盐城市**区人民法院2021年9月17日作出的(2021)苏09**民初4310号民事判决书。
该案是第三人撤销之诉,委托人吴某以被执行人与他人之间恶意串通,突击办理房产抵押,损害吴某合法权益为由,向作出(2021)苏09**民初4310号民事判决书的盐城市**区人民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
盐城市**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之后,认为(2021)苏09**民初4310号民事判决书之原、被告当事人“债权债务关系不能认定为真实存在,双方当事人在原案中诉讼为虚假诉讼”,据此作出了(2021)苏09**民初5173号民事判决书,撤销了(2021)苏09**民初4310号民事判决书。
大直民商一部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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