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Z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债权人江苏省GY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GY公司”)的诉讼请求,认定江苏AY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Y公司”)股东陈某、陈某云抽逃出资,需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受让股权的陈某楠、王某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源于GY公司与AY公司的债务纠纷。2019年,T市法院调解确认AY公司需偿还GY公司借款本息等共计500万元,但执行中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GY公司遂起诉AY公司股东及关联方,主张其抽逃出资或协助抽逃,要求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仅判决AY公司现股东王某担责,驳回GY公司其他诉讼请求。GY公司不服上诉,随后委托江苏大直律师事务所姜烨律师团队代理二审。大直律师团队深入研究案情,指出关键证据:AY公司2000万元注册资本在验资次日即转出至关联公司,且无正当业务往来证明,符合抽逃出资特征。此外,大直律师团队针对著作权出资抗辩提出质疑,强调被上诉人未提供权属变更及价值评估证据,无法证明出资完成。
二审法院采纳律师的意见,认定AY公司的股东陈某、陈某云抽逃出资1400万元、600万元,需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且互负连带责任;股权受让人陈某楠、王某因明知或应知抽逃行为,亦被判连带担责。律师团队通过精准举证和法律论证,成功扭转一审结果,最大限度维护了委托人合法权益。
本案彰显了律师在复杂公司纠纷中的专业价值,也为债权人追索股东责任提供了典型判例。
承办办案律师团队
姜烨
刘朋
姜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