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15日,盐城市**人民法院对F公司诉陈某某定金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双方未就土地转让达成一致意见,判令陈某某返还5万元定金及按年利率3%计算的资金占用费,驳回F公司双倍返还定金的诉求。
据悉,F公司因购买陈某某投资的已注销自来水厂土地,于2024年12月支付5万元“定金”,后因合同条款未谈妥要求退款遭拒,遂诉至法院要求双倍返还。

接受陈某某的委托后,大直律师商事团队围绕“双方仅为初步意向、未签正式合同”“5万元实为订金性质”“双倍返还无依据”等核心要点展开辩护。庭审中,徐林律师重点强调涉案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转让条件未明确等事实,指出双方对交易要素存在根本分歧,未能缔约系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成功说服法院否定“定金罚则”适用。
法院最终采纳大直商事团队关于“返还本金+合理资金占用费(按LPR标准)”的代理意见,大幅降低当事人损失。本案彰显了大直律师在合同纠纷中精准把握法律要件、细致梳理事实细节的专业能力,也为类似交易提供了重要启示:定金性质需明确约定,交易磋商阶段应注重书面留痕,避免因意向不清引发争议。
承办本案律师团队

徐林

吴浪

王婷(实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