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由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是有期徒刑六个月。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
审判阶段,被告人委托江苏大直律师事务所刑辩团队为其辩护。
接受委托后,大直刑辩团队认真研究案情,审核证据,申请人民法院启动排非程序。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5月17日召开排非庭前听证会,通过大直刑辩团队对证据三性的层层分析与论证,据理力争,法院采信了大直刑辩团队的意见,当场排除了被告人在侦查机关的五份讯问笔录、一份自证其罪的供述,仅保留了一份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讯问笔录。
排非程序结束后,诉辩双方进行量刑交易谈判,最终达成公诉机关变更量刑建议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的减低处罚判缓的一致意见。
经过庭审后,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当庭作出(2023)苏0211刑初108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黄某判决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的判决,为当事人取得了最大的辩护利益。
承办本案律师团队
姜烨
徐伟斌
沈波
孙剑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