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25日下午,无锡市**区人民法院当庭作出判决,判处第一被告人拘役三个月,罚金2000元,第二被告人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罚金2000元。
该案,第二被告人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都没有聘请律师,起诉阶段也是认罪认罚,人民检察院与第二被告人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是建议适用缓刑,移送到人民法院之后,就在2024年3月22日开庭前三天,人民法院向第二被告人传达了不适用缓刑的意见,第二被告人找到大直刑辩团队,委托大直张家港团队指派律师担任其辩护人。
接受委托后,大直张家港团队立即投入到紧张的工作中,3月23日、3月24日正好又是法定双休日,3月25日上午一上班,大直张家港团队指派的律师就出现在无锡市**区人民法院,向人民法院提交了辩护手续,调取了全部案卷材料,认真研判涉案事实、证据和法律,提出了对第二被告人应当适用缓刑的八点辩护意见。法庭经过合议后,当庭采信了大直张家港团队指派出庭的辩护律师的意见,对第二被告人适用缓刑,而对第一被告人当庭判决实刑后立即收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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