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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大直办理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上诉获二审法院支持

发布时间:2024/7/17 16:17:25


2024年7月11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2024)苏01民终****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撤销一审法院民事判决书,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原告为某医疗器材有限公司,被告为中国人民解放军东部战区某医院。原被告之间存在长期业务合作关系,由原告向被告供应医疗器材等产品。原告在疫情期间,共向被告发出了一百多万的货物。由于是在疫情严重期间,国家实施了严格的封控措施,原告无法获得被告签收的发货单,但为维护双方正常交易运行,又不得不发货。在国家解除了疫情封控措施后,原告立即找被告对账,但被告未予认可,故原告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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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认为:原告虽主张讼争货物为被告定制,但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讼争货物规格、材质存在特殊性,且产品上也无被告任何标识,故无法证明该讼争货物系为被告定制且无法由其他同类单位使用,故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后,原告委托大直商事团队提起上诉,充分发挥团队协作优势,第一时间调取一审相关的卷宗,召开案情研讨专题会议,仔细研判案件证据及审理程序,在二审中发表代理意见,被二审法院采信大直商事团队认为,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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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法院认为:针对讼争货物,上诉人已经向被上诉人寄送了发票,部分货物连同发票一同寄送。上诉人提交的手写记录显示,讼争货物均有原始的发货记录,且与上诉人提交的被上诉人要货订单一致。因此,综合上诉人提交的相应证据,上诉人向被上诉人交付了讼争货物具有高度可能性,二审法院对上诉人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被上诉人否认收到讼争货物,但一直不断向上诉人下订单,亦未就未收到货物提出异议,对这一行为不能作出合理的解释,故二审法院对被上诉人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二审法院最终作出判决撤销一审法院民事判决书,改判支持上诉人上诉请求!

向专业精神致敬!


承办本案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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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如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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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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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淏(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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