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26日,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下达了(2024)苏0903民初24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诉请要求徐某、陈某、叶某、潘某、徐小某承担第三人江苏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80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补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该案基础债权,原告与第三人江苏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盐城仲裁委员会仲裁,双方达成调解书,确认了第三人应当给付申请人80万元及违约金等,调解书生效后,第三人在规定的履行期限内没有履行给付义务,原告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下达了终本裁定。
原告以徐某、陈某、叶某、潘某、徐小某是第三人股东抽逃出资为由,要求徐某、陈某、叶某、潘某、徐小某承担第三人江苏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80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补充赔偿责任。徐某、陈某、叶某、潘某、徐小某等五名股东共同委托江苏大直律师事务所商事团队代理应诉。
接受委托后,江苏大直律师事务所商事团队批派专业的律师组成项目团队,针对原告诉请的股东抽逃出资的事实,重点对注册资本到位后汇出的合法性、合理性、正当性,从证据上一一进行驳斥与回应,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最终,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作出(2024)苏0903民初24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请。
向专业精神致敬!
承办本案律师团队
徐如军
朱凡斐
姜淏(实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