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Z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江苏大直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洋洋代理原告朱某,成功追究公司原股东抽逃出资责任,获法院支持。
原告朱某与第三人Z市Y公司存在两起民间借贷纠纷,法院判决Y公司需偿还借款本息共计约65万元。执行过程中,因Y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原告遂起诉原股东赵某、付某及现股东刘某、代办人俞某,指控其抽逃出资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
法院经审理查明,Y公司成立时,付某、赵某各实缴出资25万元,但验资次日即将50万元转出至代办人俞某账户。法院认为,付某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未能证明资金转出系经营所需,构成抽逃出资,需在25万元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俞某作为工商登记代办人,直接参与资金流转,被认定协助抽逃出资,需在50万元本息范围内连带担责。原股东赵某因无证据证明其参与抽逃或知情,未被追责。
大直律师团队紧扣《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关于抽逃出资的举证规则,通过调取银行流水、验资报告等证据,成功证明付某抽逃行为与公司偿债能力丧失的关联性。针对俞某的“借款抗辩”,律师指出其资金流向异常及未留存借贷凭证的漏洞,促使法院认定其协助责任。
本案彰显司法对股东抽逃出资行为的严厉态度,警示企业合规经营。大直律师通过扎实的证据梳理与法律适用,有效维护了债权人权益,为同类案件提供了可借鉴的代理思路。
承办本案律师团队
周洋洋
王召南
姜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