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概要
罪名:侦查机关变更罪名移送审查起诉,为W某取保
亮点:W某涉嫌故意杀人罪(间接故意),公安机关以此罪立案侦查,并将W某送至某看守所羁押。大直刑辩团队代理辩护后,指派博士律师赵桂玉担任W某辩护人,通过多次会见了解涉案基本事实,经团队研判,辩护人认为:该案涉及间接故意和过失犯罪的理论区分,从会见了解到的事实来分析,本案宜定性为过失致人死亡罪,且对W某没有继续羁押的必要,可以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产生社会危害性,该意见被办案机关采信。
焦点:故意杀人罪中间接故意的放任与过失致人死亡罪中过失的主观方面认定;对死亡结果心态的判断;取保条件。
概要:W某涉嫌故意杀人罪,大直刑辩团队赵桂玉律师介入后,四次前往看守所会见W某,详细了解案发的前后经过,W某的涉案行为、主观想法等方面情况。综合判断后,辩护人认为该案中W某对S某的死亡结果并非间接故意中的放任,而是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的过失。判断理由之一:案发前积极采取预防措施、案发后及时采取救助措施,表明对S某的死亡结果明显持反对心态。因此,该案的定性应当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并且W某符合法律规定的取保候审条件,可以对其变更强制措施。公安机关采信了上述辩护意见。
二、案情简介
S某系本案受害人(已死亡),W某、Z某系本案犯罪嫌疑人。S某因被反锁在家中无法正常外出,欲从自家7楼跳下与Z某见面。W某与Z某找了几条被子和床垫,放置在受害人家窗子楼下,W某与Z某分别扯住被子的两个角,想让S某从楼上跳到被子上面,以扯住的被子作为缓冲,继而落到下面其他被子和床垫上。为此,S某从楼上扔下两只拖鞋试验掉落情况。之后,S某从楼上跳下,遗憾的是并未落到被子上。W某和Z某随即拨打120救助S某和110电话报警,等待被抓捕,后如实供述涉案事实。
三、办案过程
案发后,W某家人委托江苏大直律师事务所指派赵桂玉律师为W某提供侦查阶段的辩护。接受委托后,赵桂玉律师迅速为本案展开了以下工作:
1、前往看守所会见与W某沟通案情
赵桂玉律师在接受指派后,第一时间到看守所会见W某,向其了解案件相关情况,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涉案罪名构成要件,询问其有无受到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情况,了解W某其他可能影响量刑的情节。
2、与案件承办警官沟通辩护意见
经过会见了解基本案情后,律师团队一方面做好W某家人的情绪疏导工作,另一方面重点围绕案件核心问题也就是案件性质的认定,准确判定该案焦点,撰写辩护意见,与承办警官沟通、进一步了解案情,并向公安机关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含取保意见)
四、办案结果
公安机关采信了辩护人的意见,现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将本案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并依法对W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五、办案心得
1、以案情事实,围绕罪名构成要件寻找辩点,发表辩护意见
该案侦查阶段的核心问题在于对故意杀人罪罪名的变更以及能够顺利对W某申请取保;审查起诉阶段的核心问题在于能否与承办检察官沟通不起诉。刑事案件的定性要建立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基础上。因此,以案情事实,围绕罪名的构成要件寻找辩点至关重要。该案涉及故意和过失的理论区分。而间接故意,行为人认识到会发生某种危害结果,但对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持一种放任态度。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根本区别在于: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不仅不希望发生这种危害结果,而且是完全反对这种结果发生的。行为人预见到危害结果可能发生,但是根据自己的认识和判断相信可以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发生这种危害结果违背其主观意愿,出乎其意料之外。而间接故意,行为人认识到会发生某种危害结果,但对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持一种放任态度,既不积极追求,也不设法避免,该结果的发生不违背其主观意愿。过失犯罪中,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既不追求,也不放任,而是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却轻信能够避免,主观上反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就本案来说,符合过失犯罪的主观特征。
2、做好下一步的准备工作
本案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至检察院审查起诉,作为W某的辩护人,下一步的工作中心是争取法定、酌定不起诉的结果,为此,在阅卷全面掌握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加强与承办检察官的沟通,通过、电话、书面等方式沟通律师意见,为W某争取合法权益。
六、结语
大直刑辩团队深知,我们办理的案件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合法权益,唯有百倍付出、尽职尽责,才能发现案件存在的争议焦点,把控制胜的关键。为此,大直刑辩团队不惜花费大量时间精力,研讨交锋、打磨案件、聚焦辩点,为的就是打赢法庭上那场“看不到硝烟的战争”,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公平与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