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亮点:律师通过会见发现S某有疑似精神病的情形,于是律师依法申请司法鉴定程序,被采信。经过鉴定,S某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与受审能力,依法不负刑事责任。概要:S某在国庆节的当天,在北京实施放火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北京公安机关以S某涉嫌放火罪对其拘留,大直刑辩团队接受S某家属的委托后,律师通过会见发现S某有疑似精神病的情形,于是律师依法申请司法鉴定程序,被采信。经过鉴定,S某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与受审能力,依法不负刑事责任。北京市公安机关遂作出撤销案件决定。2024年国庆节当天,在北京市某酒店的某房间,S某将床上被褥点燃后出门,第二天即被民警查获,公安机关以S某涉嫌放火罪,危害公共安全为由,对S某实施了刑事拘留。大直律师介入后,第一时间启动司法鉴定程序。经鉴定,S某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实施放火行为时处于疾病期,病理动机所致,丧失辨别和控制能力。因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公安机关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2024年10月初, S某家人委托江苏大直律师事务所刑辩团队律师为其提供侦查阶段的辩护。接受委托后,办案律师迅速为本案展开了以下工作:接受委托后,大直律师第一时间会见S某,向其了解案件相关情况,告知其涉案罪名构成要件,询问其有无受到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情况,重点对S某精神状态进行了详细的了解与分析。第一时间收集与调取了S某的曾因精神治疗的材料,迅速组织大直刑辩团队成员针对S某精神状态进行讨论,团队成员各抒己见,对于S某精神状况申请司法鉴定,从控辩双方的角度发表意见,最终被采信。辩护人重点围绕案件核心问题,也就是S某精神状况准确判定该案焦点,撰写辩护意见,与侦查机关充分沟通。收集了大量S某疑似精神病患者的证据与证明材料,有合理理由怀疑S某患有精神病,公安机关起初认为S某到案后意识清楚、表达思维正常,不符合进行刑事司法能力和受审能力的鉴定条件,辩护人据理力争,被抓时或者现在精神状况正常,不代表作案时是正常的,有一种情况是受到特定的语言、场景、人物和行为等因素的激发,临时发生变化的情绪控制,其背后是否存在间歇性的精神病的因素,需要专门的司法鉴定机构作出认定,最终辩护人提出的鉴定申请获得批准,为本案成功的辩护打下了良好的基础。鉴定意见书下达后,北京公安机关主动撤销了案件,解除了刑事强制措施,改为强制医疗程序,将案件移送了人民检察院,要求对S某强制医疗。目前,S某在北京某医院接受强制医疗,有关费用全部由国家承担。永不放弃,说起来很容易,但做起来很难,真正到了办案过程中,面对强大的国家司法力量,如何突破司法机关固有的思维,打破常规,勇于面对,敢于提出自己辩点,并锲而不舍的坚持,确实考验辩护人永不放弃的承诺程度。本案就是在公安机关一再拒绝辩护人提出的刑事能力和受审能力情况下,辩护人一直坚持与坚守这样的底线,甚至于在下面的起诉、审判阶段还会申请,坚持要对S某进行刑事能力和受审能力鉴定,最后的结果表明,辩护人的这种坚持与坚持,这种永不放弃的职业精神,成功地打动了公安机关的办案人员,最终启动了司法鉴定程序,让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得到公平、公正的处理,成功实现了刑事与强制医疗的逆转。任何人的任何行为都有符合常理解释的逻思维辑,特别是涉嫌刑事犯罪的行为,都是基于特定的原因、情节和场景下爆发的行为。研究与分析行为人涉嫌犯罪行为背后的逻辑思维就显得非常重要,辩护人要特别重视第一次的会见,通过会见中的类似于中医的“望”“闻”“问”“切”,捕捉到当事人行为发生深层次的原因,根据法律规定,找出最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辩点,无关乎实体上还是程序上的辩护理由,只要能实现以轻减、从轻、减轻处罚就行,这就是我们刑事辩护的价值所在。
大直刑辩团队深知,我们办理的案件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合法权益,唯有百倍付出、尽职尽责,才能发现案件存在的争议焦点,把控制胜的关键。为此,大直刑辩团队不惜花费大量时间精力,模拟对抗、打磨案件、聚焦辩点,为的就是打赢法庭上那场“看不到硝烟的战争”,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公平与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