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盐城某法院对XX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代某等九名被告及第三人辽宁XX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作出判决。该案涉及13份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调解书,债权总额达30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定,第三人辽宁XX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存在大量未履行生效调解书的情形,且经强制执行后仍无法清偿债务,已具备破产条件。判决支持原告XX融资租赁公司的诉讼请求,判令各被告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其中被告代某在20万元范围内、辽宁XX咨询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6720万元范围内、苏某在280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张某、郭某、刘某、王某对苏某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许某在19.2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

江苏大直律师事务所姜烨、徐林律师作为原告XX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代理律师,在案件中发挥了关键作用。通过系统梳理公司股权变更历程,准确适用《公司法》司法解释关于股东出资责任的规定,成功论证了虽经多次股权转让,但原始股东及后续受让股东均未履行出资义务,应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责任的法律观点。
本案是专业性极强的公司股权与资本类纠纷,涉及复杂的法律适用、庞杂的证据处理、对方专业的抗辩以及漫长的诉讼程序。聘请律师不仅是提起诉讼的必要条件,更是确保复杂法律策略得以正确实施、应对庭审中各种突发状况、最终实现债权回收的根本保障。对于此类案件,专业律师的法律服务不是一种“可选消费”,而是一项“必要投资”。

另通过本案的办理,大直律师提醒: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虽享有期限利益,但当公司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且具备破产原因时,债权人可依法要求股东提前履行出资义务。建议市场主体在股权转让过程中严格审查出资履行情况,避免因前手股东出资瑕疵而承担连带责任。
承办本案律师团队

姜烨

徐林

姜淏

王婷(实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