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大直律师事务所姜烨律师团队代理的江苏某设备有限公司与盐城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经江苏省**法院调解结案,被告方一次性向委托人支付欠款173万元,当事人的合法债权得到全额实现。随着173万元执行款全额到账,江苏某设备有限公司的负责人第一时间联系我们团队,主动提出开具律师费发票、支付15%的风险代理费用。这份毫不犹豫的信任背后,是一场跨越两年、从“宣告无救”到“全额清偿”的执行破局之战。
2021年,江苏某设备有限公司与江苏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按约完成施工后,江苏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长期拖欠工程款173万余元未付。2024年某设备有限公司起诉主张债权获得法院生效判决支持,但在执行阶段因江苏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后续委托人经调查发现,江苏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存在不当减资、未实缴出资等情形,严重削弱了公司偿债能力,遂委托江苏大直律师事务所提起诉讼,要求股东在减资、未实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姜烨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全面梳理全案证据链条,深入比对新《公司法》及各级法院类案裁判规则,针对庭审中被告方提出的“减资时案涉债权尚未经司法确认、不属于需通知的已知债权人”“公司仍有被查封资产、不符合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条件”两大核心抗辩逐一突破:一方面明确释明案涉债权实际形成于减资行为发生前,生效裁判仅为对既有债权的司法确认,不改变债权形成时间,公司减资时对潜在已知债权人同样负有法定通知义务,未履行通知义务即减资属于违法减资,股东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另一方面结合终本裁定的法定效力,论证法院已明确公司无适宜处置的可供执行财产,完全符合《九民纪要》及新《公司法》规定的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情形,股东不再享有出资期限利益。

最终在法院主持下,仅用时3个月即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帮助委托人全额收回173万元欠款,大幅降低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与时间成本,切实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本案是新《公司法》实施后,适用不当减资规则、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规则维护债权人利益的典型案例,明确了公司减资时的债权人通知义务范围、终本裁定对加速出资的触发效力,为同类商事债权追偿案件提供了实践参考。
大直律师商事争议解决团队长期专注于公司纠纷、债权清收、商事诉讼等领域,始终以当事人权益最大化为核心目标,凭借专业的法律功底与丰富的实务经验,为各类市场主体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
承办本案律师团队

姜烨

崔仙

王婷(实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