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江苏大直律师事务所徐林律师代理被告某水下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工程公司")及其员工陆某,成功应对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南京海事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某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海洋公司")主张的损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判决驳回对方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自行承担。
2021年,某海洋公司承接了某海洋平台拆除项目,后将其中旧平台拆除工程分包给某工程公司。某工程公司的员工陆某又将该工程转包给韩某实际施工。施工过程中,因韩某未能完成全部拆除任务,某海洋公司另行委托第三方完成剩余工程,并为此支出工程款及船舶租赁等费用。2026年3月,某海洋公司以某工程公司、陆某、韩某为共同被告向南京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经济损失35万元及利息,并主张陆某、韩某承担连带责任。徐林律师接受委托后,深入研判案情,制定了精准的代理方案:1、合同无效,违约条款无从适用——某工程公司不具备施工资质,合同依法无效,违约条款亦随之无效。
2、原告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原告明知对方无资质仍发包,现场指挥不当导致桩基掉落,且明确告知施工方可暂不处理,扩大了后期成本。
3、原告主张的损失金额缺乏合理性——原告已付工程款加第三方施工费用合计23万元,未超过原合同总额25万元,并未产生实际损失。
4、陆某系职务行为,不应承担连带责任。法院认定:原告损失不成立。
南京海事法院采纳了代理意见,认定原告未能提供充分有效证据证明其因被告过错产生损失,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元由原告负担。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承包人缺乏资质而无效后,发包人能否主张违约损失赔偿?法院的裁判思路清晰——合同无效,违约条款不具约束力。发包人主张损失赔偿,须就对方过错、损失大小及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若发包人自身存在重大过错,或无法证明实际损失,其诉请将难以获得支持。律师在本案中准确把握了"合同无效"这一核心法律问题,从举证责任分配、原告自身过错、损失合理性等多维度展开有力抗辩,最终实现驳回对方全部诉讼请求的圆满结果,充分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承办本案律师团队

徐林

王婷(实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