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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 S某涉嫌聚众斗殴罪,成功获缓刑释放

发布时间:2026/8/14 11:4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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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案件结果、亮点、焦点、概要


罪名:聚众斗殴罪
结果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三个月(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限)
亮点:S某在某技师学院参与聚众斗殴,致两人轻微伤,公诉机关以持械聚众斗殴罪提起公诉,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可适用缓刑。大直刑辩团队姜烨律师接受委托后,围绕S某系未成年人、具有自首及认罪认罚情节、系初犯偶犯等核心辩点展开辩护,并重点提出S某未实施斗殴行为、未持械参与、系从犯的辩护意见。法院虽未认定从犯,但综合全案情节对S某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S某当庭释放,得以继续备考成人本科学历。
焦点:S某在聚众斗殴中是否构成从犯;S某是否符合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
概要:S某在某技师学院参与聚众斗殴,致两人轻微伤,公诉机关以持械聚众斗殴罪提起公诉。大直刑辩团队姜烨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介入辩护,围绕S某系未成年人、具有自首及认罪认罚情节、系初犯偶犯等核心辩点展开辩护,并重点提出S某未实施斗殴行为、未持械参与、系从犯的辩护意见。法院虽未认定从犯,但综合全案情节对S某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S某当庭释放,回归家庭与社会。

02
 案情简介


2021年3月24日晚,朱某在某技师学院的宿舍内与某技师学院继续教育学校的戚某因琐事在电话中发生争执。随后,与戚某同在宿舍的S某及桑某与朱某的同学王某加入争执。双方约定次日至某技师学院打架。
2021年3月25日中午,王某、朱某等人至某技师学院门口与S某及戚某见面,戚某向朱某打招呼并获得谅解。朱某、王某追问前一晚在电话中与其对骂的人,S某表示到学校里面解决并电话联系桑某前来撑场子。桑某纠集了管某及徐某、马某等人,在校园内遇到了前来帮忙的吴某等人。后双方约定至某技师学院电器学院地下车库打架。
在地下车库,管某及徐某、马某、桑某与王某、朱某、王明等人发生打斗。几分钟后双方停手,管某及马某、徐某等人称需再召集一些人帮忙打架。孙某等人得知打架事宜亦主动前往地下车库。S某对孙某等人说:“不愿意打架的人就走,愿意打架的留下”,孙某留下并捡起地上一根长铁棍。后管某通过微信语音联系沈浩等人前往撑场子,沈浩遂与同宿舍多人前往地下车库。程浩等人赶到地下车库误认为孙某系对方的人准备冲上打时,S某纠正并将对方王某、朱某位置指给他们。随后管某、沈浩及徐某、马某等人持扫帚柄、广告牌、椅子等与王某、朱某持钢管发生打斗。经鉴定,王某右眼挫伤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朱某枕部头皮血肿、额部创伤及右眼挫伤的损伤程度均构成轻微伤。
案发后,S某接到公安人员的电话通知后主动至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03
 办案过程


1. 与S某沟通案情
接受委托后,姜烨律师第一时间会见S某,向其了解案件相关情况,告知其涉案罪名构成要件及持械聚众斗殴的法律后果,重点对S某在案发时的具体行为、主观状态以及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进行了详细的了解与分析。
2. 全面梳理案件证据
姜烨律师仔细阅卷,全面梳理了案发经过、S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证据材料。重点分析了S某在案发过程中的具体行为:电话联系桑某前来撑场子、对孙某等人说“不愿意打架的人就走,愿意打架的留下”、在现场纠正并将对方位置指给他人。基于上述事实,姜烨律师精准判断本案的辩护焦点在于S某是否构成从犯以及是否具备适用缓刑的条件。
3. 与司法机关充分沟通
姜烨律师围绕案件核心问题,即S某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撰写了详细的辩护意见,与公诉机关和审判机关进行了充分沟通。辩护人提出:S某未实施斗殴行为,也未持械参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S某犯罪时系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S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S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S某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无再犯可能性,完全符合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
4. 提交情况调查报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司法局向法庭提交了S某的情况调查报告。报告显示:S某自幼随父母、姐姐一起生活,家庭关系和睦,父母经营旅馆,家庭经济条件良好;案发时S某系某技师学院继续教育学校学生,在校表现、成绩一般,行事冲动,不顾后果,法律意识淡薄;案发后S某已辞去盐城市亭湖区移动公司的工作,与父母共同生活在建湖,备考成人本科学历,有较好的悔过表现。

04
 办案结果


S某当庭释放,得以继续与父母共同生活在建湖,备考成人本科学历。

05
 办案心得



1、辩护人要有精准把握案件焦点的能力
精准把握案件焦点是有效辩护的前提。本案中,姜烨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S某并全面阅卷,迅速厘清了S某在案发过程中的具体行为:电话联系桑某、对孙某等人言语煽动、现场指认对方位置。基于上述事实,姜烨律师精准判断本案的辩护焦点在于S某是否构成从犯以及是否具备适用缓刑的条件。虽然法院最终未认定从犯,但围绕从犯问题的充分论证,为法院综合考量S某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提供了重要参考,也为最终适用缓刑奠定了基础。
2、要善于运用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辩护策略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有其特殊性,辩护人应当充分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关于未成年人犯罪从轻、减轻处罚的规定。本案中,S某犯罪时系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姜烨律师将此作为核心辩点之一,结合S某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等情节,成功说服法院对S某予以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辩护人不仅要关注案件事实本身,更要关注未成年人的成长经历、家庭环境、悔罪表现等,综合施策,争取最好的处理结果。
3、要重视情况调查报告在未成年人案件中的作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情况调查报告是法院量刑的重要参考依据。本案中,司法局提交的情况调查报告全面反映了S某的家庭情况、成长经历、在校表现及悔罪态度,为法院适用缓刑提供了有力支撑。辩护人应当高度重视情况调查报告的收集和提交,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做好社会调查工作,为当事人争取有利的量刑情节。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精准运用
本案中,S某自愿认罪认罚,公诉机关据此提出了可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姜烨律师充分运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S某自愿认罪认罚的基础上,结合未成年人犯罪、自首等情节,与公诉机关和审判机关进行了充分沟通,最终法院完全采纳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为刑事辩护提供了新的路径,辩护人应当善于运用这一制度,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中,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从宽幅度。


06
 结语


大直刑辩团队深知,我们办理的案件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合法权益,唯有百倍付出、尽职尽责,才能发现案件存在的争议焦点,把控制胜的关键。为此,大直刑辩团队不惜花费大量时间精力,模拟对抗、打磨案件、聚焦辩点,为的就是打赢法庭上那场“看不到硝烟的战争”,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公平与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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