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江苏大直律师事务所

经典案例 | T某涉嫌诈骗罪一案,大直律师为其成功脱罪

发布时间:2026/8/14 14:3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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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案件结果、亮点、焦点、概要

罪名:诈骗罪,涉诈金额特别巨大
结果某市公安局某分局作出《撤销案件决定书》,认定“没有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撤销案件。
亮点:本案系一起典型的民事纠纷被刑事化案件。T某因介入他人拆迁补偿事宜,在收取50万元服务费后因客观原因未促成委托事项,便被以诈骗罪刑事拘留。大直刑辩团队律师接受委托后,紧扣“民事委托合同关系”这一核心性质,从虚构事实要件、非法占有目的、刑民交叉处理等关键辩点展开系统论证,先后成功说服检察机关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公安机关作出撤销案件决定,使当事人彻底免于刑事追究。本案的成功办理,既体现了辩护律师对“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精准把握,也展示了大直刑辩团队在处理刑民交叉复杂案件方面的深厚功力。
焦点:本案中T某与委托人孟某之间的法律关系性质——是刑事诈骗犯罪还是民事委托合同纠纷;T某在办理委托事项过程中存在的“夸大能力”行为能否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T某事后全额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事实,能否否定其“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以及在“少捕慎诉慎押”司法政策下,对此类因民事纠纷引发的经济类案件,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应如何准确把握刑事追诉边界。
概要:2025年12月,犯罪嫌疑人T某因受朋友请托,介入他人拆迁补偿事宜并收取50万元服务费,因事未办成被以诈骗罪刑事拘留,面临被逮捕的严重境况。江苏大直律师事务所姜烨、姜淏律师接受委托后,通过会见、阅卷及深入研究,精准把握“民事纠纷与刑事诈骗”这一核心辩点,从委托关系性质、虚构事实要件、非法占有目的、刑民交叉处理等多个角度系统论证,成功说服检察机关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公安机关最终进一步作出《撤销案件决定书》,唐某彻底洗清罪名、重获自由。

02
 案情简介

本案源于一起拆迁补偿引发的民事委托事宜。被害人M某系某市某新区某处承租房的实际使用人,在该地块面临征收拆迁过程中,M某希望能够通过协调关系,争取到比既有补偿方案更高的补偿金额。为此,M某与案外人Z某达成委托协议,约定由Z某负责协调相关补偿事宜。Z某接受委托后,因其本人在相关事务中能力有限,遂通过朋友“小高”请托T某介入此事,T某由此参与到该拆迁补偿的协调过程中。
在协调过程中,T某多次往返于江苏与某市之间,并曾陪同M某前往北京进行沟通协调,实际付出了相应的劳动与成本。在此期间,经T某参与沟通,房东方面同意在原有补偿基础上增加六十余万元。该结果虽未完全达到M某的预期,但客观反映了T某在协调过程中付出了实质性努力。
基于前述协调进展,M某按照与周某之间的委托协议,向T某个人账户支付了50万元作为“服务费”。T某收取该款项后,继续推进相关协调工作。后因客观原因,委托事项未能按照M某的预期完全实现,M某遂以T某涉嫌诈骗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
2025年12月,某市公安局某市分局以T某涉嫌诈骗罪对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后公安机关向某市新区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

03
 办案过程

T某被刑事拘留后,其家属第一时间委托江苏大直律师事务所姜烨、姜淏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接受委托后,承办律师迅速为本案展开了以下工作:
1.紧急会见与情况核实
辩护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前往2000公里之外的看守所会见T某,向其详细了解案件全过程,包括其与Z某、M某、“小高”之间的人物关系及委托链条的建立过程,其在协调拆迁补偿事宜中的具体行为、收取服务费的对价依据、事未办成后与M某的沟通情况、退款意愿及实际履行情况等关键事实。同时向T某告知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法律后果,并就其与M某之间系民事纠纷、涉嫌诈骗罪定性有误进行初步法律分析,稳定其情绪,坚定其依法维权的信心。
2.全面审查案件证据
辩护律师通过查阅案卷材料,全面梳理了指控T某涉嫌诈骗罪的现有证据,重点审查:T某与M某、Z某、“小高”之间的沟通记录、转账凭证;T某参与协调拆迁补偿事宜的相关证据,包括往返差旅、陪同赴京等履约行为;房东增加六十余万元补偿的相关事实;T某事后的沟通记录、退款行为及取得的M某的谅解书。通过证据梳理,辩护律师发现本案在主观目的、客观行为、款项性质等方面均存在重大争议,指控T某构成诈骗罪的证据存在明显缺口。
3.与司法机关进行充分沟通
在准确把握案情和证据的基础上,辩护律师围绕案件性质认定、是否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是否具备逮捕必要性等核心问题,撰写了详细的《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并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进行了多轮当面沟通。辩护人提出:本案基础法律关系是民事委托合同关系,T某不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诈行为,缺乏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且已全额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亦不具备法定的逮捕必要性条件,应依法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
4.持续关注案件走向
在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后,辩护律师并未掉以轻心,持续关注后续侦查进展。辩护律师向公安机关进一步提交书面意见,详细阐述T某不构成犯罪的法律理由,最终促使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进一步查明事实,认定“没有犯罪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作出撤销案件决定。

04
 办案结果


T某因涉嫌诈骗被刑事拘留30余日,后因证据不足未被批准逮捕,最终公安机关依法撤销案件,认定其行为没有犯罪事,撤销此案。

05
 办案心得

1.精准把握“刑民交叉”案件的核心辩点,是成功辩护的关键。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民事纠纷被刑事化”案件。表面上看,T某收取50万元服务费后委托事项未能实现,被害人主张“被骗”,似乎符合诈骗罪的某些表面特征。但实质上,T某与被害人之间是民事委托合同关系,其行为不符合诈骗罪“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和“非法占有目的”的核心要件。辩护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必须善于透过现象看本质,不被表面事实所迷惑,深入分析案件基础法律关系的性质,准确把握“民事纠纷”与“刑事诈骗”的根本边界,从而为当事人争取到最佳结果。
2.高度重视“退赔与谅解”在诈骗类案件中的关键作用。
在诈骗类犯罪案件中,“非法占有目的”是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关键。而“非法占有目的”的判断,不仅要看行为人收受财物时的主观意图,更要看事后的态度和退赔表现。本案中,T某在事未办成后并未推诿失联,且最终将50万元全额退还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这一事实在否定其“非法占有”主观目的方面起到了关键作用。因此,辩护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应充分重视引导当事人主动退赔、争取谅解,并将该事实作为否定“非法占有”目的的重要论据加以运用。
3.准确把握“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积极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当前,“少捕慎诉慎押”已成为我国刑事司法政策的重要方向。对于因民事纠纷引发的经济类案件,尤其是在罪与非罪界限不清、涉案金额不大、行为人主观恶性较小且已采取补救措施的情况下,应优先考虑适用非羁押性强制措施。辩护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应当准确把握这一政策精神,积极向司法机关阐述当事人符合非羁押性强制措施适用的各项条件,争取为当事人提供非羁押的诉讼环境,避免不当羁押给当事人及其家庭带来的不利影响。
4.持续关注案件后续走向,确保辩护效果落到实处。
不予批准逮捕并不意味着案件的最终结束,公安机关仍可能继续侦查并移送审查起诉。辩护律师在争取到不予批准逮捕决定后,应当继续保持与公安机关的沟通,持续阐述当事人无罪的法律意见,争取推动公安机关作出撤销案件决定,彻底使当事人免于刑事追究。本案中,辩护律师在不予批准逮捕之后继续发力,最终促使公安机关作出撤销案件决定,使唐某彻底洗清罪名、重获自由,正是持续关注、不懈努力的结果。

06
 结语

大直刑辩团队始终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深知每一个案件都关系到当事人的自由、尊严与家庭的幸福。为此,团队成员不畏艰难,精研法律,穷尽一切合法途径,为当事人争取每一份合法权益。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民事纠纷被刑事化”案件。T某因介入他人拆迁补偿事宜收取服务费,在事未办成后被以诈骗罪刑事拘留,面临被逮捕的严重境况。江苏大直律师事务所姜烨、姜淏律师接受委托后,通过细致入微的会见、阅卷和证据梳理,准确把握“民事委托合同关系”这一案件本质,从客观行为、主观目的、退赔表现等多个维度系统论证唐某不构成诈骗罪。最终,检察机关采纳辩护意见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公安机关进一步作出撤销案件决定,使唐某彻底洗清罪名、重获自由,成功避免了一场因民事纠纷引发的刑事错案。

这一结果,既体现了司法机关对“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准确把握,也彰显了辩护律师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我们相信,随着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不断完善,“无罪推定”和“疑罪从无”理念将更加深入人心,每一位公民的合法权益都将得到更加充分、更加有效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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