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16日下午,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当庭作出判决,判处第三被告人史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罚金40000元。
该案,第三被告人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都没有聘请律师,起诉阶段也是认罪认罚,但人民检察院与第三被告人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未建议适用缓刑,第三被告人找到大直刑事辩护团队,委托大直刑事辩护团队指派姜烨律师、沈波律师担任其辩护人。
接受委托后,大直刑事辩护团队立即投入到紧张的工作中,调取了全部案卷材料,认真研判涉案事实、证据和法律,提出了对第三被告人应当适用缓刑的八点辩护意见。法庭经过合议后,当庭采信了大直刑事辩护团队指派出庭的辩护律师的意见,对第三被告人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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