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8日,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2024)苏**民终**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上诉人的父亲与被上诉人曾是一对夫妻,后上诉人的父亲与被上诉人离婚,但并未针对案涉借款的处理作出特别约定。事后,被上诉认为转账款项属于借款,要求上诉人归还。本案经过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审理作出(2024)苏**民初**号民事判决,判决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归还借款。上诉人不服,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没有借贷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且在上诉人的父亲和被上诉人离婚时,已将双方的债权债务作出处理并通过撕毁借条的方式结清
被上诉人委托大直民商事团队代理应诉,接受委托后,充分发挥团队办案的优势,分析被上诉人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及其他相关证据,在审理中指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案涉借款并未结清。以上观点均被法院采信。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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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本案律师团队
周洋洋
徐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