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江苏大直律师事务所

经典案例 | W某涉嫌强奸罪(轮奸),大直刑辩团队律师为其辩护,获不予起诉

发布时间:2024/11/12 11:4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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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概要

罪名:强奸罪

结果:不起诉

亮点:未成年犯罪,检察院采纳律师意见

焦点:六名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对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女性,采用暴力手段强行发生关系;轮奸;W某系从犯。


概要:W某涉嫌强奸罪(轮奸),大直刑辩团队律师介入后迅速捕捉本案系未成年人犯罪和W某系从犯,结合对未成年人犯罪和从犯深刻理解,经充分的辩护工作后让W某成功获不予起诉。



二、案情简介

2023年7月23日凌晨,王某(男,2007年3月*日出生)与陈某(男,2007年12月*日出生,已起诉)、朱某(男,2007年5月*日出生,已起诉)、杨某(男,2007年5月*日出生,已起诉)、刘某(男,2006年10月*日出生,已起诉)等人在酒吧门口等张某(女,2010年11月*日出生)和刘某(女,2011年7月*日出生)相遇,分手后,刘某(女)微信联系刘某(男),约定刘某(男)到张某(女)家中玩,在张某(女)家中,陈某、朱某、杨某在受害人张某(女)不自愿的情况下,轮流与张某(女)发生性关系,犯罪嫌疑人王某、刘某为陈某、朱某、杨某轮流与张某发生性关系提供帮助。

2023年7月27日,王某被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3年9月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三、办案过程

王某案发后,其家人没有找律师,受某市法律援军助中心的指派,大直刑辩团队律师为王某进行辩护。

大直刑辩团队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为王某展开了以下工作:

1、及时多次与王某沟通案情

大直刑辩团队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向王某了解案件相关情况,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普及法律知识,疏导其焦虑情绪。案件承办过程中,李光明律师多次联系王某告知涉案情况、陪同其与被害人积极沟通赔偿事宜,及时反馈办案进度。

2、组织团队成员讨论案件

在了解案情后,大直刑辩团队律师迅速针对本案进行讨论,团队成员各抒己见,群策群力,最终形成了本案的办案思路。

3、与侦查、检察机关依法沟通

为最大限度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大直刑辩团队律师及时向侦查机关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向检察机关提交不予起诉的法律意见书,并与侦查、检察机关就嫌疑人涉案情况进行了多次沟通。


四、办案结果

某检察院接受了辩护人的意见,认为王某是从犯、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限徒刑,但其作案时系未成年人。具的悔罪表现,决定对王某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六个月。

2023年12月15日,某检察院出具不起诉决定书(某检未附不诉〖2023〗X号),决定对王某不起诉。


五、办案心得 

接受指派后,辩护人从以下几个角度考虑办案进路:

第一,共同犯罪中的主、从犯及其责任的角度。该案中,涉案犯罪嫌疑人共6人,系共同犯罪。经阅卷、与当事人核实案情后,辩护人确认犯罪嫌疑人在本案中起到次要、辅助作用,并未实施强奸的实行行为,其作用为:用手机照亮,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了便利条件;另外,其本人也用手扣摸了受害人下体,有猥亵行为。因此,该案中,犯罪嫌疑人系从犯,参与情节较轻,没有给受害人造成身心损害的严重后果,根据共犯责任的规定,应当对其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刑事责任年龄的角度。该案中,受害人为未成年人,6名犯罪嫌疑人也均为未成年人。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我国刑法规定:对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18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三,认罪悔罪的态度、行为的角度。到案后,犯罪嫌疑人能够坦白自己的罪行,如实供述其他同案犯罪嫌疑人的罪行,认罪认罚,并且愿意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即便对其判处实刑,也愿意接受法律的惩处。这充分表明其认罪、悔罪态度诚恳,主观恶性低,再犯罪的可能性较小,对其采取特殊预防的必要性也较小。

第四,“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角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82条第1款的规定,对其附条件不起诉,符合我国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教育与惩处”相辅的刑事政策。

该案中受害人及犯罪嫌疑人均为未成年人,由于学校、家庭、社会对孩子性教育的缺失、未成年人自身对性充满好奇、法律意识淡薄以及偶发机会等因素综合在一起,导致发生如此重大的刑事案件。贝卡利亚在其著作《论犯罪与刑罚》中讲到:预防犯罪的最可靠也是最艰难的措施是:完善教育。我国对青少年的法治教育、性教育等有效措施同样仍有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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